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:
你公司《关于邀请蔡依林来厦举办演唱会的申请》已收悉。
经研究,同意你公司邀请台湾艺人蔡依林,于2008年9月20日晚在厦门市体育中心举办“2008蔡依林巡回演唱会—厦门站”的演出活动,演出一场。
请你公司严格按照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组织好演出活动,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。注意不得出现“一台一中”、“两个中国”等问题。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按规定及时报批。演出地所属辖区思明区文体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。
此复
厦门市文化局
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